12月28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州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公布会。 全州法院牢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正义”的事情目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自觉服务甘南经济社会生长大局,连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据悉,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州两级法院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经由层层筛选、重复斟酌后评选而出,案例涉及生态情况掩护、公益诉讼、衡宇征收、工伤认定、衡宇挂号、治安处罚等6个行政治理领域,既有涉民生类案件,也包罗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泛起的新类型案件,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全州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肖某与互助市市场监视治理局、第三人隆运达修建公司因工商行政挂号一案【案情】隆运达修建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黄某、王某、肖某三名股东各出资400万元,股东黄某、王某、肖某三人各持股比例划分为33.3333%。隆运达修建责任公司在肖某没有授权情况下,伪造了肖某的签名和印章,管理了企业股东变换挂号。隆运达修建公司也认可该公司股东变换挂号申请质料中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肖某的签字均为张某代签。
【审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互助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于2014年对隆运达修建公司作出的股权变换挂号行为是否应予打消。本案中因隆运达修建公司提供虚假的股权变换申请质料,导致互助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作出工商变换挂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划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打消。
故对肖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讯断,打消互助市市场监视治理局于2014年1月6日对第三人甘南隆运达修建质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股东变换挂号。互助市市场监视治理局、甘南隆运达修建质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平互助市人民法院行政讯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解决行政争议,依法行政是前提和基础。凭据《公司挂号治理条例》和《企业挂号法式划定》等相关行政法例的划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出该工商挂号行为的质料齐全、切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已经推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在确有证据证明被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出的工商挂号行为所依据的质料是虚假或错误时,应当予以打消。行政机关在审查公司变换股权挂号的申请时,应当更为审慎地审查,不能局限于法定形式审查,须要时要深入观察后再联合详细情况作出处置惩罚。
该案宣判后,行政机关实时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一方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提升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以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均起到推进作用。本案的裁判也对规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挂号职权,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掩护的良好情况具有努力意义。
二、敏某不平互助市人民政府征收赔偿纠纷一案【案情】为加速都会棚户区革新建设,2016年5月25日,互助市人民政府作出《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棚户区革新建设项目衡宇征收赔偿决议》,对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举行棚户区革新。同日,作出《关于批转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棚户区革新建设项目衡宇征收赔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由互助市坚木克尔街道服务处实施征收。衡宇征收实行产权更换、钱币赔偿两种方式举行赔偿安置。
互助市人民政府公布《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棚户区革新建设项目衡宇征收赔偿安置方案》后,对被征收衡宇的所有权人、用地情况、衡宇区位、结构、面积、层数、装修装饰、水电设施、衡宇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等有关情况举行了观察、挂号和宣布。2016年5月4日,委托兰州市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敏某的衡宇及隶属物举行了评估。
2019年11月5日,互助市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棚户区革新建设项目被征收户敏某衡宇的征收赔偿决议》。赔偿决议送达敏某后,敏某以该赔偿决议在实体和法式方面存在多处不妥,赔偿金额显失公正、赔偿决议接纳的评估陈诉已超期、未按划定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衡宇举行产权更换、对复议机关和诉讼机关见告错误为由向提起诉讼,要求打消互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甘南州原运输公司眷属院棚户区革新建设项目被征收户敏某衡宇的征收赔偿决议》。【审判】在审理中,经由多方协调,双方告竣一致共识,敏某接受征收赔偿安置方案的赔偿,遂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棚户区革新项目的衡宇征收案件。本案中,互助市人民政府严格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划定,对被征收人衡宇赔偿方式以钱币赔偿和产权更换赔偿方式举行。聘请第三方对被征收的衡宇价值举行评估,同时也见告被征收衡宇的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的途径。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种种因素,突出权利救援和实质公正的理念,权衡征收项目为公共利益因素,在掩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前提下,充实运用协调手段,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在法定领域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现的基础上,在细枝末节处寻求问题解决的谜底,找出分歧,逐一化解。在案件的审理中,行政机关卖力人出庭与行政相对人面临面举行商量、相同,消除了相互的隔膜,最终协商一致,告竣共识,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撤诉,实现了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本案在审理中,行政机关卖力人努力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气氛,也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速推进法治历程。
三、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以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怠于推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案情】2002年12月20日,碌曲县人民政府与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阿拉山水电站委托建设谋划条约书》。2011年4月12日,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向碌曲县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向阿拉山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经县政府批准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向阿拉山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但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水资源费。2018年5月31日,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向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依法推行法定职责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2018年6月11日,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向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下发了《关于依法追缴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水资源费的通知》和《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限期其缴纳拖欠的水资源费。至起诉时止,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按通知书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审判】本案涉及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水资源费,属于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的公益性质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已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推行职责。至本案起诉时,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
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水平上推行了征收职责,但未接纳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实全面推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须要继续推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讯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本讯断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推行法定职责,向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配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生长思想的重要体现。
本案中,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的水务水电局,虽在一定水平上推行了征收职责,但未接纳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实全面推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作为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仍然有须要继续推行职责。本案的处置惩罚既实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效监视,也为全力打好生态掩护攻坚战,努力构建最严格的生态情况司法掩护、最广泛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作出了孝敬。四、张某与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卓尼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案情】2014年8月22日,卓尼县人民政府公布通告,克制在计划区内乱?搭乱建及乱种树木。
张某在未取得土地承包谋划权的情况下,于2017年春季栽植了云杉树苗。张某栽植云杉树苗的行为属于抢栽。2018年3月19日,卓尼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克制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区内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并在多坝村石灰窑张贴了该通告。
2018年3月29日,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向张某送达了《非法占用国家项目已征用土地及国家团体土地举行耕作、栽种限期清除通知书》,责令张某在3日内自行清除栽种的云杉树苗。2018年4月3日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事情人员强行铲除张某栽植的所有云杉树苗。张某不平该行政强制行为,于2018年6月4日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8年7月12日卓尼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维持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行为。张某以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以及卓尼县人民政府复议效果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审判】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辖区乡村计划建设负有治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卓尼县人民政府自2013年起多次作出通告与通告,不得在国家计划区内抢栽抢种。张某与他人兑换土地承包谋划权、签订的土地租赁条约均违反了《土地治理法》,在未取得正当土地承包谋划权的前提下,在政府部门克制的计划规模内及河流大量栽种苗木,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依法催告并通告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铲除栽种的树苗,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栽种的树苗予以强制铲除并无不妥。故对张某提出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无权强制铲除树苗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张某主张的损失问题,因其栽种树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的诉请理由不建立,不予支持。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辩称强制铲除树苗行为正当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讯断: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行政相对人在政府国家计划区、河流等地举行抢栽抢种苗木,其行为并不被执法掩护。
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修建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国家计划区、河流等地上举行施工建设的案例,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送达《举行耕作、栽种限期清除通知书》,也依法举行了催告与通告法式,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正当。本案行政相对人也仅仅为当地众多抢栽抢种苗木现象的缩影。
行政机关严格根据法定法式接纳行政措施,做到了依法执政。在诉讼历程中提交完整的证据,使相对人息诉服判,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争议。
本案的审理,对当地抱有荣幸心理实施违法行为的部门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执法效果。五、黄某与舟曲县公安局行政治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案情】黄某系舟曲县憨班乡黑峪村第九届村委副主任候选人之一。2017年3月15日 12时许,舟曲县憨班乡政府事情人员到该乡黑峪行政村寺上自然村张贴第九届黑峪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效果通告时,黄某将通告强行拿走不让张贴。乡政府事情人员劝说无效后,向舟曲县公安局峰迭派出所报案,舟曲县公安局峰迭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并举行了观察取证,查明事实后,向黄某制作了《行政处罚见告笔录》,见告黄某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并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了舟公(峰)行罚决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议书,认定黄某破坏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划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认为选举历程中有不公正的情况,对选举效果有异议,应依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黄某阻扰张贴选举通告,将正在张贴的选举通告强行拿走,致使选举中断,使选举法式无法正常举行。黄某的行为破坏了依法举行的选举秩序,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划定之情形。从提供的证据看,舟曲县公安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议前推行了立案、观察取证、见告、审核审批等法式,舟曲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证据确凿,适用执法正确,切合法定法式,处置惩罚效果适当。黄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执法依据,不足以否认本案行政处罚决议的正当性,故不予支持。
据此讯断: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法式正当,适用执法正确,遂作出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选举制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执法制度,是国家治理社会不行或缺的功效,是整个国家制度必不行少的组成部门,也是由宪法和执法规范中的重要部门。选举历程中有不公正的情况,对选举效果有异议,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当非法阻扰,致使选举中断,使选举法式无法正常举行。该案中,舟曲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出警并举行了观察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议书》,行政机关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举行惩处切合执法划定。该案的审理,也进一步维护了选举制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也教育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起到了处罚、教育和宣传的良好效果。
六、靳某与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打消一案【案情】2017年7月2日,靳某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履职申请》,请求对甘肃天成公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牟利的行为举行查处。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靳某的《履职申请》后举行了观察,但未向靳某作出书面回复。后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法定职责。
2018年1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对<履职申请>的回复》,靳某认为该回复认定事实及适用执法错误,法式违法,便于2018年6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打消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对<履职申请>的回复》;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甘肃天成公司出借资质的行为举行查处。【审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事情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对<履职申请>的回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靳某的权益不发生任何实际的影响。该回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的说明,是见告行为。
因此不能引起原告权利、义务的变换和灭失,是不行诉的行政行为。因此靳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
据此,裁定驳回靳某的起诉。靳某不平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又以听从原裁定为由提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靳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执法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划定,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投诉举报是公民发现并向有关有部门反映社会生活中泛起的问题,主张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正当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机关凭据执法、法例等划定,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事项负有羁系职责,其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本案中的行政回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发生任何实际的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回复仅仅是见告行为,不能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换和灭失,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实际影响,这种行政回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也是一种不行诉的行政行为。本案对显着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妥行使诉权的相对人予以警示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仔细识别、判断,坚决抵制滥用诉权的行为。七、甘肃中灏公司不平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议一案【案情】2020年6月16日,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张某的举报,举报内容为:甘肃中灏公司拖欠工人人为158300元。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对张某及甘肃中灏公司委托人龚某作了询问笔录,并展开观察。
2020年6月23日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甘肃中灏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置惩罚)事先见告书》,2020年7月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议书》。甘肃中灏公司以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充实听取申辩意见,未见告听证权利,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打消该行政处罚。【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夏人社劳监罚字[2020]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议书是否正当。
本案中,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书,认定甘肃中灏公司拖欠张某班组工人人为的人数为90余人,而张某提交的投诉书中纪录人数为60余人,张某在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接受询问时称拖欠41名工人人为,三份质料中的人数均不相同。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拖欠人为人数认定事实不清,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挂号表中举报(投诉人)为张某,而签名处为莫某,存在前后纷歧致的情况。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观察询问笔录中也无询问人与记载人的签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划定,行政机关在询问时,应当不得少于两人。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观察询问笔录中观察人及记载人为同一人,且并未根据划定举行签字,存在法式违法的情形。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之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未见告,属于法式违法。据此讯断:打消夏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处罚历程中执法行为不规范而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被打消的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治理社会秩序,掩护公民和组织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迎来史无前例的重大生长机缘。
作为行政机关更应严格司法,规范执法行为。该案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受理相关案件后,首先必须查明事实情况,在作出处罚决议前,应当见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保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适用执法正确,法式正当,真正做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八、舟曲县人民检察院诉舟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不作为情况资源一案【案情】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0日接到群众举报,舟曲县峰迭新区岭草坝砂场存在非法采砂情况,河流规模内堆放阻碍行洪宁静的物体,砂场内有一排运动板房,板房南侧的白龙江边有一排搭建的厂房。
该厂房是砂场谋划人闵某某为开办养殖场于2015年修建。2018年7月23日舟曲县人民检察院以舟曲县水务水电局怠于推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舟曲县水务水电局推行职责。舟曲县水务水电局对闵某某作出了相应处罚,但未充实全面推行监视治理职责,导致河流行洪宁静仍存在隐患。舟曲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舟曲县水务水电局继续推行法定职责。
【审判】本案涉及舟曲县白龙江流域河流砂石开采及行洪宁静,属于生态情况和公共利益掩护的公益性质案件。经审理认为,舟曲县地形特殊,县城位于在两座山中间,白龙江穿城而过,加之汛期邻近,如不实时清除行洪阻碍,会对舟曲县峰迭新区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宁静造成隐患。至本案起诉时,河流内搭建的养殖厂房及运动板房仍未拆除,舟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河流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水平上推行了羁系职责,虽对闵某某作出了相应处罚,但未充实全面推行监视治理职责,导致河流行洪宁静仍存在隐患,舟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须要继续推行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治理条例》等相关划定,讯断:被告舟曲县水务水电局在本讯断生效后三十日内继续推行法定职责,督促尽快恢复河流,保障行洪宁静。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生态情况掩护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涉及舟曲县白龙江流域河流砂石开采及行洪宁静,因舟曲县地形特殊,县城位于两座大山中间,白龙江穿城而过,加之汛期邻近,如不实时清除行洪阻碍,会对舟曲县峰迭新区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宁静造成隐患。至本案起诉时,河流内搭建的养殖厂房和运动板房仍未拆除,水务水电局作为河流行政主管部门,虽对相对人作出了相应处罚,但未充实全面推行监视治理职责,导致河流行洪宁静仍存在隐患,作为职权部门的水务水电局仍然有须要继续推行职责。
本案的审理,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起到推进作用。九、甘肃鑫脉公司与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三人韩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案情】韩某某系甘肃鑫脉公司职工,从事尾矿作业事情。2019年10月31日,韩某某于当日11时40分与上一值班人员完成交接班后,于下午16时38分致电办公室主任王某,称其身体不适。
王某派公司司机开车前往韩明朝宿舍后,发现韩某某半躺在床上,地面有吐逆物,司机与另一名工人,将韩某某送入玛曲县人民医院。经玛曲县人民医院开端诊断,确诊为突发性脑溢血。
后将韩某某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救治,因韩某某病情严重已无抢救希望,于11月1日12时38分许由其家人带韩某某返回舟曲老家。约17时许,韩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后经韩某某之子韩某向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韩某某死亡切合工伤,作出认定工伤决议书,由甘肃鑫脉公司支付切合划定的各项用度。甘肃鑫脉公司不平该决议,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维持《认定工伤决议书》。甘肃鑫脉公司不平,遂提起诉讼。
【审判】本案中,韩某某发病当日的事情时间为11时40分至19时40分,其身体不适在16时38分许,属于在事情时间。据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观察得知,韩某某的事情职责为看护水泵运行、巡视尾矿坝。韩某某发病后在兰大二院救治无望后,其眷属联系救护车带韩某某返回舟曲老家。
途中,韩某某已无生命体征。韩某某发病到玛曲县人民医院就诊至身亡时间,其规模在48小时内。综上,韩某某死亡切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划定。
用人单元未提供充实证据证明韩某某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正当利益的立法宗旨,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决议,因此,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议书准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书也无不妥,事实清楚,法式正当。据此讯断:驳回甘肃鑫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讯断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正确认定工伤规模就必须正确明白和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措施》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客观上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规模,有利于更好地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然而,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新的情况不停泛起,因此,要从《工伤保险条例》掩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执法解释,最大限度地掩护劳动者的利益。本案中韩某某在事情时间、事情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切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划定。
人民法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更好地掩护了相对弱势的劳动群体的正当权益,更好地实现了社会稳定和生长。十、李某某诉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舟曲县荣达公司不推行法定职责一案【案情】2019年4月16日,李某某在舟曲县荣达公司以每瓶1900元的价钱购置了30瓶贵州茅台酒,共计57000元。当晚打开一瓶饮用后怀疑购置的系冒充茅台酒,随于17日向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投诉,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立案观察并收存了案涉的30瓶酒。
2019年4月27日,经三方协调告竣调整协议,由舟曲县荣达公司将购酒款全额退回给李某某。对舟曲县荣达公司做出没收在扣的30瓶白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认为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未对其投诉的案件依法出具书面执法文书见告,属于不依法推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审判】本案系李某某向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投诉舟曲县荣达公司涉嫌销售假酒而引发,焦点争议是:一、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是否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推行职责的基本原则,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作为市场羁系部门,依法负有羁系本辖区内市场谋划主体谋划运动的职责。二、是否推行了查处及反馈义务。接到李某某投诉后,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观察询问等观察运动,对涉案人员举行调整,并对舟曲县荣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处置惩罚效果给李某某举行了电话和短信见告,故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推行了对李某某投诉举报受理立案、观察、处罚、回复的法定职责。李某某认为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推行观察处置惩罚职责时未对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不属于行政案件审查的规模。
据此讯断: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讯断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典型意义】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推行法定职责必须勇于卖力,敢于继承,随着人们对食品宁静关注度的日益增加,消费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增多,相关食品宁静羁系部门的执法查处任务也日益繁重。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治理措施》及其他规章划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依法行使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行使了行政权,并将观察处置惩罚效果见告投诉人,就属推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舟曲县市场监视治理局依法举行现场检查、观察询问等观察运动,对涉案人员举行调整,对舟曲县荣达公司举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置惩罚效果见告举报人,全面推行了法定职责。本案的审理也对维护食品宁静秩序和营造良好的食品羁系情况具有努力的助推作用。
甘南日报记者 高淑兰 朱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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